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苗簡字第四一五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四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原告尚欠繳新台幣壹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 官 邱光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劉秋雯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