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苗簡字第六九號
原 告 武祥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祖明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 官 邱光吾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劉秋雯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