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八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行法定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丁○○
丙○○被 告 苗栗縣公館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朋元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念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尤旗樟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