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二號
原 告 葉明吉葉添富
葉林母葉添富林葉素葉添富周葉素美葉添陳葉素月葉添葉明田葉添富柯葉素靜葉添賴素月葉添富葉素貞葉添富廖葉素蘭葉添葉明源葉添富葉明順葉添富右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複 代理人 古瑞君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標的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