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四號
原 告 乙○○送達代收人 丁○○右原告與被告甲○○、丙○○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肆仟伍佰元,折合銀元柒拾陸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陸佰壹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吳振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尤旗樟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