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五號
原 告 子○○○
丙○○己○○○癸○○○丁○○戊○○甲○○丑○○壬○○林旭輝乙○○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兼 右 一 庚○○訴訟代理人 陳君聖被 告 辛○○右當事人間請求解任董事及監察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耐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係設於台北縣中和市○○路○○○號九樓,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基本資料查詢單各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及同法第二十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又參以本院前業已將該公司重整事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原告並當庭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且經被告表示同意,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邱光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籃營昌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