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四號
原 告 林允圭
林允千林金鈴林櫻筍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己○○
林敏枝乙○○丁○○林瑞娥林紫薇訴訟代理人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禁止甲○○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甲○○,因非律師,且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至被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戊○○是否適於代理本件被告訴訟部分,爰視訴訟進行之程度另為裁定,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邱光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劉秋雯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