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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四號

原 告 林允圭

林允千林金鈴林櫻筍乙○○甲○○右原告與被告丙○○等七人間請求確認房屋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叁拾叁萬貳仟柒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伍萬叁仟叁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邱光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籃營昌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裁判日期:2002-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