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十一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訴訟代理人 林宏澤
黃爾珍送達代收人 李子銑被 告 乙○○
身甲○○ 住
身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之清償債務訴訟事件,依兩造第十四條約定係合意以「貴行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復經當事人雙方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五月三日簽名蓋章,有該借款契約書影本一份附卷足稽。審本院於八十六年一月一日掛牌成立,同年四月三十日如對外正式受理民刑事等案件,是當事人之上開合意管轄法院所指之法院,應為本院成立前之轄區法院即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鴻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