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曾明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陳俊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