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十一號
原 告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林昭子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貳拾伍萬玖仟叁佰零捌元,折合銀元貳佰柒拾伍萬叁仟壹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伍佰叁拾貳元,折合新台幣捌萬貳仟伍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鴻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萬碧蓮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