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一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
丁○○戊○○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擔保金額外,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四時五分,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行經桃園縣平鎮市○○路南勢二段三六一號住處,因酒醉駕車,致撞及停放路旁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及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致其車上乘客林志宇因體腔出血,傷重不治,現場由桃園縣警察局平鎮派出所廖璧璋警員處理,有案可稽。
(二)上揭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係向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華公司)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經被保險人合盛建材有限公司(下稱合盛公司)申報出險,並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給付新台幣(下同)一百四十萬元與受益人李燕華。
(三)上揭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係由原告承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因本事故所涉車輛共有三台,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原告應攤還保險金之三分之一,即四十六萬元予國華公司,而原告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給付上開金額無誤,有國華公司所開立領款證明可證。
(四)按被保險汽車交通事故,加害人有酒醉或吸毒、迷幻藥而駕車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給付保險金,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加害人求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事故中,被告即因酒醉駕駛肇事,致訴外人林志宇傷重不治死亡,原告依上開規定於給付保險金後向酒醉駕車之加害人(即被告)求償,被告經催告遲未出面處理,為此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桃園縣警○○○鎮○○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強制險理賠申請書、受益人領款收據、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以上均影本)、領款證明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單條款各乙份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四時五分,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行經桃園縣平鎮市○○路南勢二段三六一號住處,因酒醉駕車,致撞及停放路旁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及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致其車上乘客林志宇因體腔出血,傷重不治死亡。而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係向國華公司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經被保險人合盛建材有限公司申報出險,並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給付一百四十萬元與受益人李燕華;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則由原告承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原告須分擔三分之一之保險金即四十六萬元,並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已給付國華公司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如證據欄所示之證據為憑,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九十一年四月四日受合法通知,有本院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憑,截至本件於九十一年七月四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言詞辯論期日止,已經三個月,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再依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自認者,毋庸舉證,是可相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加害人有酒醉之情事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給付保險金,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加害人求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將酒醉駕車肇事之加害人排除於因保險契約而得在限度金額內免除賠償責任之保障外,以避免間接鼓勵酒醉駕車,而破壞強制保險之公平性。故保險人在汽車交通事故涉及數汽車,而須依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分擔保險金時,解釋上自應許保險人於給付分擔額後,依上開法律規定,向加害人求償(亦即分擔保險金之保險人,仍為上開條款所規定之「保險人」),以貫徹其立法意旨。故依前述本院所認定之事實,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於被告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亦有理由,故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 詹 日 賢~B法 官 吳 振 富~B法 官 蔡 志 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黃 秀 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