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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1 年苗小字第 27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一年度苗小字第二七一號

原 告 劉泰山即順天電子工業被 告 宗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叁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玖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萬三千二百五十一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三月至同年四月間,向其定作電池貼標套之加工,尚積欠加工費三萬三千二百五十一元,屢向被告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三萬三千二百五十一千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三萬三千二百五十一元,及自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嗣於本院審理時,減縮利息部分之請求,改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九月十日起算,並撤回違約金之請求,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照首揭法條,原告所為聲明之擴張及減縮,自屬合法,先此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期日不爭執,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發票影本二紙為證,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審酌,依上開規定,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之一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息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零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關於加工費之請求,並未約定給付期限,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工費,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加工費三萬三千二百五十一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茲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並計算詳如附表。

(六)本件為被告敗訴之小額訴訟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 官 陳慧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書 記 官 張文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四 日~F0~T40┌──────────────────────────────────────────────┐│附 表: │├───┬──────────────┬──────────────┬────────────┤│ 編號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一 │裁判費用 │叁佰陸拾陸元 │ │├───┼──────────────┼──────────────┼────────────┤│ 二 │送達郵費 │肆佰貳拾捌元 │含本件判決之送達郵費,剩││ │ │ │餘郵票另行退還。 │├───┴──────────────┼──────────────┼────────────┤│ 合 計 │柒佰玖拾肆元 │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03-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