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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丙○○被 告 苗栗縣竹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高 敏 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蕭 雅 馨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日期:2002-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