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九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信託登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陸佰柒拾柒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即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壹拾伍萬柒仟肆佰元(3198平方公尺╳2600元/平方公尺╳1/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捌佰伍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肆萬壹仟伍佰柒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柒仟陸佰柒拾柒元,尚欠新台幣叁萬叁仟捌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