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
原 告 甲○○被 告 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一、被告丙○○與乙○○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就坐落苗栗縣○○鎮○○段第六一四地號土地及其上一一八建號(即門牌號碼苗栗縣卓蘭鎮新厝里新厝四三之二號)建物,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
二、被告乙○○應將前項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丙○○負擔三分之二,由被告乙○○負擔三分之一。
五、本判決主文第三項得假執行。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參加被告丙○○所召集而自任會首之互助會,每會新台幣(下同)二萬元,會期至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止,原告每月均如期繳納該互助會款。詎被告丙○○於九十年十月間向原告及其他會員收取會款後,竟無故倒會,迄今尚欠仍屬活會之原告會款二十九萬九千二百二十元。
(二)另債務人之財產為一切債務之總擔保,被告丙○○明知其對原告負有前開債務尚未清償,竟於九十年十二月三日將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第六一四地號土地及其上一一八號建號,即門牌號碼為苗栗縣卓蘭鎮新厝里新厝四三之二號建物無償贈與被告乙○○,並於同年一月二十二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因被告丙○○為上開贈與行為後,其名下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債務之擔保,而陷於無資力之狀態,致無法清償其對於原告所負上開會款債務,故被告丙○○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無償贈與行為,顯已害及原告之債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訴請撤銷被告丙○○、乙○○間就系爭房地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被告乙○○應將前開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丙○○由於同時倒會數起,使得受害人數眾多且損失慘重,而被告乙○○、丙○○共同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處分其財產,所構成之侵害債權業已確立。
(四)被告乙○○宣稱移轉財產之目的為分配家產之說實為荒謬至極,系爭不動產原為被告丙○○之財產為不爭之事實,倒會事發後,被告乙○○出面要債權人給予其時間,信誓旦旦一定負責解決,當時在場之債權人皆可為證,誰知被告乙○○就在話說完後數日進行財產移轉動作,其意圖昭然若揭。
三、證據:提出靜宜大學郵局第一八號存信函影本、戶籍謄本、地價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苗栗縣卓蘭鎮調解委員會通知、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影本、證人簽名書影本各乙份、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調偵字第六五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影本、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七○三號刑事簡易判決處刑書影本各二份、互助會簿影本三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認諾原告之請求。
二、陳述:
(一)被告丙○○部分:
1、關於其欠原告的會款,確實如原告追加狀上所列之金額,因為其現在沒有錢,想要分期攤還,其只能每月還三千至五千元。
2、其現在在賣水煎包,其有誠意還原告錢。會錢並非其父親欠的,系爭房屋已經被新竹企銀查封了。對原告請求之金額沒有爭執,願意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而受敗訴之判決。
(二)被告乙○○部分:當初房子是被告丙○○蓋的,因為被告丙○○是長女又未婚,其認為被告丙○○會撫養照顧他且可以同住,所以其將前開房地直接登記給被告丙○○。後來因為丙○○在外欠款,另兩位妹妹向其提及,前開房子登記在被告丙○○名下,他們將來沒有財產可以繼承,爭吵後將被告丙○○趕出,其才將房子登記回自己名下。願意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而受敗訴之判決。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七○三號刑事卷宗,並向苗栗縣稅捐稽徵處調閱苗栗縣卓蘭鎮新厝里四三之二號之房屋稅籍證明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丙○○及乙○○已於本院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為訴訟標的之認諾,經載明於該日筆錄,據被告丙○○及乙○○簽名屬實,附卷可稽。是依前揭法律規定,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三、茲因本件民事訴訟事件中,被告丙○○、乙○○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然有差異,本院依職權酌定訴訟費用由被告丙○○負擔三分之二,由被告乙○○負擔三分之一。
四、本件為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主文第三項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李 麗 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蕭 雅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