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七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送達代收人 李震華律師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提出買賣契約書正本到庭(含王武凌所簽訂者)。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李麗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蕭雅馨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