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三號 原 告 丙○○兼訴訟代理人 乙○○原 告 丁○○○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慧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3-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