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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5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三號

原 告 丙○○兼訴訟代理人 乙○○原 告 丁○○○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慧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裁判日期:2003-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