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二號
原 告 旭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柏興送達代收人 吳佳華右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陸仟柒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柒佰玖拾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應預納送達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高 敏 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范 育 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