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勞訴字第一號 原 告 甲○○被 告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勞動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曾明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陳俊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裁判案由:確認勞動契約存在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