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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五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捌拾肆萬肆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陸仟壹佰肆拾捌元,折合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應預納送達郵票叄拾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高 敏 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范 育 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裁判日期:2002-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