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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林金明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慧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日期:2002-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