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右原告與被告林金明、甲○○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柒萬貳仟陸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伍佰柒拾陸元,折合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蕭雅馨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