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十三號
聲 請 人即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高吉代 理 人 乙○○相 對 人即 被 告 林金明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欄中編號一關於苗栗縣○○鄉○○段「二九六」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苗栗縣○○鄉○○段「二六九」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欄編號1關於苗栗縣○○鄉○○段「二九六」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苗栗縣○○鄉○○段「二六九」地號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民事庭法官 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