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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2 年保險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四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險金,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玖佰零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捌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貳佰零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建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張茹茵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裁判日期:200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