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丙○○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律師
魏翠亭律師李克欣律師被上訴人 庚○○○
戊○○丁○○己○○苗栗縣造橋鄉公所右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所為許可被上訴人庚○○○、戊○○、丁○○委任己○○為其訴訟代理人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庚○○○、戊○○、丁○○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己○○,因非律師,且未諳民事訴訟程序,本院因認其不適於代理被上訴人為本件訴訟行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 陳鴻斌
法 官 黃建都法 官 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