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2 年苗小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苗小字第二六二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請兩造各提出會首林國煌所招集互助會之會單,並陳明已得標及未得標會員之名單;原告並應陳報林國煌之住址。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秀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03-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