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複代理人 乙○○ 住被 告 丙○○○ 住
丁○○ 住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律師複 代理人 甲○○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秀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