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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甲○○送達代收人 周碧玉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丙○○間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茹茵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
裁判日期:200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