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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八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戊○○

丙○○鄭仁哲律師被 告 丁○○

乙○○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律師

魏翠亭律師李克欣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雯

裁判日期:200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