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八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戊○○
丙○○鄭仁哲律師被 告 丁○○
乙○○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律師
魏翠亭律師李克欣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下午四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