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341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甲○○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丙○○○○○○、乙○○、寶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邦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萬零玖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玖仟陸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拾陸萬壹仟貳佰元,反訴原告尚欠捌拾伍萬零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