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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4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八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丙○○右上訴人與乙○○等十五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通知上訴人於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四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雯

裁判日期:2004-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