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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

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訂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點三十分於本院第八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等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號,刑事訴訟審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審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振富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玲誼

裁判日期:2003-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