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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2 年重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被 告 朝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律師

李克欣律師魏翠亭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雯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03-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