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被 告 朝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律師 李克欣律師魏翠亭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雯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3-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