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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2 年重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八號

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複 代理人 丁○○被 告 戊○○訴訟代理人 己○○右被告因過失傷害致重傷害、頂替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鄭永媚

裁判日期:2004-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