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八號
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複 代理人 丁○○被 告 戊○○訴訟代理人 己○○右被告因過失傷害致重傷害、頂替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