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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3 年家聲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家聲字第5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

(即被繼承人賈光成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陳燕昌上列聲請人因代管被繼承人賈光成遺產事件,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賈光成之遺產管理人期間之遺產管理費用,酌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零壹拾柒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賈光成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賈光成遺產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二三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管理人,經查被繼承人賈光成遺產總計有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二五七之二

七、二五七之八五地號二筆土地、同段五○四建號建物一棟及現金新台幣(下同)六十四萬二千九百十元整,遺產價值總計為二百七十一萬三千九百十元,遺產管理人之管理報酬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百分之一計算為二萬七千一百三十九元,另聲請人於管理遺產期間墊付費用計為八百七十八元,總計為二萬八千零十七元,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二三號民事裁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影本、遺產清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代管之墊付費用明細表及墊付收據影本等資料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三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經查,被繼承人賈光成遺產總現值計二百七十一萬三千九百一十元,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百分之一計算為二萬七千一百三十九元,聲請人另行代墊費用計為八百七十八元,總計為二萬八千○一十七元,有上開證據為證,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5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裁判日期:2005-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