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整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有銘代 理 人 梁清雄
黃冠豪律師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華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隆公司)於民國五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設立,登記資本額為新台幣(下同)二百六十億元,九十二年底實收資本額為六十四億一千二百九十四萬四千五百六十元。六十二年二月全部股份奉准上市,惟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經台灣證券交易所公告終止股票上市買賣。華隆公司所營主要業務為合成化學纖維產品之製造與銷售、委託營造廠商興建一般工業用地之廠房、倉庫之出租及出售等,所營業務之技術層次,華隆公司為全球第四大Nylon生產廠(2003年),第七大聚酯聚合廠(2000年),第一大原絲廠(2001年),無論是Nylon或Polyester均是從聚合、紡絲、假撚一直到織布染整,上下游一貫化生產,以經濟規模稱雄業界,經三十餘年之努力,累積之人才、技術,亦為華隆公司最大之資產,擁有化工工程的聚合技術、纖維工程之紡絲、假撚技術、及各類型織布工程之技術;營業上均以兼顧上下游,以獲得最大利潤為優先,對重大之流行熱門商品,如近年之流行之功能性紗、抗紫外線鈍光FD絲等系列,均能迅速調整生產配置,迎合市場需求,開發客戶滿意的品質。華隆公司於九十年六月間因財務困難,經申請財政部准依「振興傳統產業專案小組,賦稅金融協助分組單一窗口,申請傳統產業金融協助相關事宜」,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經財政部核准紓困以來,依金融機構協商機制通過之紓困條件,採取貸款本金順延,利息適度調降及部份記帳,部份付現方式,與全體銀行達成償債協議,近三年來在安侯協和會計師事務所監控下,支付全體銀行利息約一十六億元,員工退休金及薪資亦陸續分期償還,工廠營運生產趨於正常,雖於紓困期間屢遭不同意紓困條件之金融機構進行查封或假扣押,造成不少營運上之困擾,資金調度情況緊絀,公司仍能勉強維持正常運轉。但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會同本院查封華隆公司主要關鍵上游之生產設備─聚合工廠,原料PTA、EG及CHIP輸送設備之輸送閘閥,在短期內將導致大部份生產工廠停工,營業收入勢必巨幅萎縮,預計九十三年四月營業額將減少三分之一,五月份起每月營業額將減少三分之二,初估九十三年四至六月營業額將分別減少約五億一千三百三十三萬六千元、九億七千七百七十二萬六千元及八億七千六百九十萬六千元。依此推算現金流量,九十三年四月將造成資金不足六千零四十三萬三千元,九十三年五月資金缺口將擴大至二億五千三百零六千元,九十三年六月資金缺口更擴大至四億八千八百九十萬五千元,資金缺口隨著生產設備遭查封,無法正常運轉,將持續擴大,屆時華隆公司將面臨無法繼續經營,公司無法生存,約三千七百名員工也將全部面臨失業困境。華隆公司之資產大於負債,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與價值,如能透過重整程序,擬訂重整計劃、處分資產、辦理減資及增資程序,隆低財務負擔,與債權人取得協議償債共識,逐步恢復正常營運,應能達成重建更生之結果,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獲得保障,公司員工家計生活得以維護,國家經濟力量亦得以提昇。為此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聲請裁定准華隆公司重整等語。
二、按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向法院聲請重整;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查華隆公司為依公司法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本件聲請係經華隆公司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全體同意之決議為之,有華隆公司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第十四屆第十次董事會議事錄一件附卷可憑,而華隆公司又查無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由,則本件聲請程序於公司法之規定自無何違誤,先予敘明。
三、次按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除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之一之規定裁定駁回者外,應即將聲請書狀副本,檢送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並徵詢其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又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並得徵詢本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公司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亦分別著有明文。經本院徵詢經濟部、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財政部證期會)、經濟部商業司、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其意見如下:
(一)財政部證期會:華隆公司九十二年度財務報告經簽證會計師出具否定式查核報告,故對其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無從表示意見。經分析該公司最近三年度迄今之相關財務資料,華隆公司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累積虧損達八十四億七千六百五十八萬元,流動負債超過流動資產達一百四十七億七千四百二十六萬九千元。又依華隆公司八十七年至九十二年財務報告所示,該公司自八十七年起連續六年虧損,究其原因除本業營收銳減外,營業外支出亦佔很重要因素,最近三年營業外投資損失九十年為一百三十三億八千零六十五萬一千元,九十一年為二十六億零九百三十六萬四千元,九十二年為二十五億九千六百七十八萬八千元,分別佔營業收入之七二%、一九%、一九%,其中所轉投資之華隆(馬來西亞)廠,截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帳面投資金額為二十八億八千二百一十萬元,持股比率達四四.七%,九十年至九十一年分別認列該廠投資損失為十七億五千一百七十二萬元、十八億零九百七十四萬八千元及十九億六千九百六十八萬七千元。至於華隆公司所提重整計畫,其所稱中和廠、鶯歌廠土地及建物等不動產可出售一百億元,既未提供專家之估價報告,自難評估其合理性。又其重整債權折減方案,是否可取得債權人同意,亦屬未定。且其所稱為改善產品結構,將朝生產多樣化、多品種產品方向努力,預計每月可增加五千萬元以上利潤,惟該項預估數值之基本假設為何,並未具體說明及提供專家審閱意見,亦無從判斷其合理性。另華隆公司稱擬辦理減資八0%,並辦理增資三十億元,惟至目前為止,該公司僅於九十一年七月向財政部證期會辦理減少資本消除普通股一、七九三、二六五、七八0股,而其就現金增資之方式及有無洽定特定人認購,既未具體說明,亦難評估其可行性。是依華隆公司所提重整計畫,既未能提供基本假設、編製基礎或評估依據,並洽相關專家表示意見,無從據以判斷其可行性。
(二)經濟部及經濟部工業局:關於華隆公司有無重整可能及價值,因涉及資金、財務及資產因素,無從評估。
(三)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華隆公司迄無滯欠稅款,對其重整之聲請無意見。
四、本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並經由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選任王志銘會計師為檢查人,就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項調查,依其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重整檢查人報告(以下簡稱為檢查報告)及重整檢查補充報告(以下簡稱補充報告)意見分別如下:
甲、檢查報告意見:
(一)公司業務、財務狀況與資產估價方面:⑴不利重整之事項與因素:
①自八十七年度起華隆公司營業收入每年下滑,至九十二年度營業收入亦僅佔
八十六年度金額四六%,使來自營業現金流入嚴重減少,無法回收固定資產折舊,導致帳面損失不斷擴大。
②纖維類營業毛利自八十七年起持續出現負數(營業毛損);八十六年度公司
整體營業毛利率為九%,惟至九十二年度時營業毛損率為四.五%,前後相差一三.五%。
③八十八年至九十年間,銷售、管理及研發費用未降反升,因此營業淨損率八十七年為四.四%,九十二年為八.五%。
④八十七年至九十二年間,依權益法認列轉投資淨損失高達一百八十五億九千
二百十七萬七千元,約占該期間繼續營業部門稅前損失五四%;其中九十年度竟高達一百三十三億五千零十二萬二千元,占該年度稅前損失八0%。⑤截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累積虧損已高達八十四億七千六百五十八
萬元;負債比率亦因長期虧損逐年上升,九十二年底負債比率高達九八%;流動負債超過流動資產為一百四十七億七千四百二十六萬九千元,使公司償債能力嚴重喪失。
⑥公司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轉銷原先評估可能承擔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
之負債三十三億五千七百零七萬五千元;若將該金額入帳,其股東淨值會減少該金額。
⑦公司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依自行評估之部份土地市價重估增值二十九
億九千六百七十一萬四千元,若將該重估金額扣除,其股東淨值亦會減少該金額。
⑧截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纖維類存貨中,一年以上庫存無異動者其
金額估計約十億二千零十五萬二千元,占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製成品存貨五一%。
⑨員工平均工作年資普遍較高,截至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符合退休條件者有二
0三人;另截至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仍積欠以前月份員工薪資及退休金共計六億七千零四十九萬三千元。
⑵有利重整之事項與因素:
①自九十二年度起,公司之營業收入已趨穩定未再衰退;另於九十三年七月間為現場檢查時,大園廠之耐隆生產亦能維持高開機率。
②自九十一年度起,公司之營業費用已大幅縮減;另依九十三年一月至六月每月之現金收支表,亦能維持現金淨流入。
③八十七年至九十二年帳面虧損期間,公司現金淨流出金額遠小於帳列虧損(
不及一%),且本業部分於該期間仍有現金淨流入;又自九十年紓困後之營運又以現金交易居多,故呆帳損失僅占銷售金額1%。
④公司部份土地與閒置土地曾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自行評估市價 (未經
鑑定機構鑑價),比原帳面依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公告現值增加二十九億九千六百七十一萬四千元。
⑶檢查人意見:
①近年來由於原油價格節節升高,化纖主要原料 (EG、PTA、CPL、原棉)成本
隨之高漲,其間產品銷售量又因戰爭及SARS等因素而減少;此外面臨來自大陸等地產品之低價競爭,製成品銷售價格調整幅度及速度,難以追上原料價格之上漲,以致聚酯產業獲利空間亦相對縮小;因此如何有效利用眾多機種及機型之設備生產較多樣化之產品,為華隆公司生存之不二法門。
②由於公司持續於前六年間均營運虧損,故用以評估企業各項獲利能力指標之
財務比率,例如資產報酬率、股東權益報酬率及每股盈餘皆呈現負數。九十二年底,公司將自行評估土地增值二十九億九千六百七十一萬四千元入帳,並將三十三億五千七百零七萬五千元之可能承擔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負債轉銷,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報告;若將該兩項金額依會計原則調整,公司股東淨值將變為負數五十八億七千四百五十六萬六千元。
③除聚酯產品本業外,公司亦跨足營建等不動產業;該業於前幾年因遭逢不景
氣,以致於原計劃之綜合開發案停滯難以推展;另外已興建之營建業存貨銷售緩慢,亦積壓部份資金。
④至於轉投資部份,依華隆公司自行評估被投資公司之財務狀況並不易回收;
其與部份關係企業間之交易似顯複雜,間或有以應收應付帳款互抵,或帳款與股票互抵之情事,更使財務難以透明化。其中部份應收關係人帳款竟然無法收回,以致提列之關係人呆帳比率甚高,顯然華隆公司與其關係企業均缺乏有效之授信政策。此外,華隆公司為部分轉投資公司債務背書保證,在被投資公司財務惡化情形下,某些或有負債很有可能會變成真實負債,對公司財務將會雪上加霜。
⑤公司先前所積欠員工之薪資及退休金均已依約按時攤還中,惟由於員工平均
工作年資普遍較高,估計未來將會有較高額之退休金支出;此外,新勞退條例開始適用後,未來每月可能提撥$妍h休金,亦將形成新的資金負擔。⑥華隆公司營運最近幾年確遭逢極大不利,再加上轉投資評估亦多錯誤,導致
連年虧損,並面臨紓困終至重整命運。惟自九十一年度起,公司之營業費用已大幅縮減,九十二年度起營業收入已趨穩定;另九十三年一至六月間,按目前利息給付水準,其每月之現金收支表亦顯示能維持現金淨流入,如能獲得債權人同意而重整成功,其對我國聚酯產業將有重大影響。
(二)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之分析,是否有重建更生之可能:⑴不利重整之事項與因素:
①近幾年因原料成本攀升與國際銷售市場劇烈競爭,公司主要業務之利潤空間不斷受到壓縮。
②廠區過於分散,浪費間接人力資源,此於公司業務減縮後更為明顯。另外,業務縮減亦導致部份機器設備閒置,增加重新啟動之維修成本。
③公司本業營運效益不佳,已連續四年度營業淨損超過十億元,部份製成品存貨亦未及時銷售,對財務均造成嚴重衝擊。
⑵有利重整之事項與因素:
①華隆公司聚酯產品之銷售,曾經佔全世界該產業產量有一席之地。
②公司所編製九十三年一至六月與九十二年度之損益表,經排除折舊與利息費用後之權責基礎現金流量為正數。
③三年紓困期間,公司之主要業務、市場、資產、營運設備、人員、生產、品質及商品庫存等仍然保有並能正常營運。
⑶檢查人意見:
①由於國際市場競爭劇烈,且營運成本又高居不下,公司主要業務之利潤空間
受到嚴重壓縮,近幾年度均呈現較大金額之營業淨損,無法如期償還負債,因而導致負債比例太高,最終形成嚴重之財務負擔。
②公司所編製最近月份與年度之損益表,經排除折舊與利息費用後之權責基礎
現金流量為正數,雖然有助於重整債權之清償,惟長期而言,企業應能產生足夠之現金流量以收回折舊,並支付貸款、利息與合理之股利。此外,公司應有效控制薪資與修繕費,並分析變動與固定成本以進行各項管理決策。③整體而言,該公司在重整債權折減方案可決前提下,如果能依其重整計劃增
資,及順利處分閒置資產以改善其財務結構,合理控制營運成本(例如間接人工及修繕費用),並進一步提昇產能與營業額至紓困前之水準,應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三)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及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⑴不利重整之事項與因素:
①公司轉投資企業之家數與金額極為龐大,對部份被投資公司亦為債務之連帶保證責任。
②纖維類成品庫存一年以上無異動者約占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製成品存貨五一%,顯見胚布等之生產銷售未能有效控制。
⑵檢查人意見:
①相較於股本,公司轉投資金額極為龐大,且又有複雜之關係企業間交易,將
會使外人望而卻步;因此,應考慮處分部份轉投資,並避免不當之關係人交易,才能重拾資金提供者之信心。
②此外,公司纖維類成品庫存一年以上無異動者金額太高,亦應考慮迅速銷售以免積壓資金,最終變成毫無價值之呆滯品。
(四)聲請人所提重整方案之可行性:⑴不利重整之事項與因素:
①重整債權之折減比率,有擔保債權與無擔保(包括擔保不足)債權折減百分比分別為二0%及七0%。
②重整方案條件之一,為於九十四年處分閒置資產約四十九元,以清償原擔保債權。
⑵有利重整之事項與因素:
①重整方案條件之二,為於九十四年以私募方式現金增資十元,以支應公司之營運資金。
②重整計劃預期自九十四年起營業毛利可達損益兩平,並預期營業淨利自九十七年起轉為正數。
⑶檢查人意見:
①由於重整債權之折減比率,最後必須經債權人可決,因此,重整能否成功,
取決於重整程序之申請及於法院外與債權人協商機制之同步進行。此外,重整方案中如果增加較有彈性且可供不同債權人選擇之償債計劃,將有助於未來重整計劃之可決。
②整體而言,公司之重整方案所預計之結果能否實現,深受外在因素影響;雖
然具有可行性,惟由於公司閒置固定資產之短期處分與主要業務之長期發展,有極大之程度受整體產業、國內經濟與國際市場之影響,因此其可行性困難度較高。
(五)檢查人基於前開檢查結果,作出綜合結論如下:⑴依據華隆公司所編製最近月份與年度之營運報表,經排除折舊與利息費用後之
權責基礎現金流量為正數,因此,只要能適當控制現金收入與支出,且無過去所積欠債權之債權人為催討,由短期觀之,該公司仍可繼續維持目前規模之營運。
⑵就長期而論,除支付日常購料、工資、製造與營業費用外,企業更應能產生足
夠之現金流量以收回折舊、支付利息、償還貸款與分配合理之股利;以華隆公司九十三年上半年度與最近兩年度之營業水準與生產規模觀之,自無法產生足以支應上述所需之現金流量,尤其要能清償過去所積欠之債務更是遙遙無期。⑶整體而言,在符合①在債權人同意其所提之重整債權折減方案前提下,②公司
如果能依其重整計劃,順利處分閒置資產,③並如期於九十四年度至少增資拾億元,以改善財務結構,④)根據其目前營運狀況,並再進一步提昇產能與增加營業額至紓困前之水準,依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準,應尚有經營價值。
乙、補充報告意見:
(一)經營能力及獲利能力分析(參閱補充報告附件二與附件五):⑴營業收入:八十七至九十一年度每年營業收入下滑,雖然九十二年有些許回升,亦僅佔八十六年度營業收入金額四六%。
⑵營業毛利:纖維類營業毛利,自八十七年起持續出現營業毛損。營建類雖有毛
利,惟因其收入僅於八十八年及八十九年較高,占整體營收約六%,其餘年度則不及二%,故其貢獻有限。整體而言,全公司營收毛利率於八十六年為九%,九十二年為營業毛損率四.五%,前後差距達一三.五%。
⑶營業淨利:八十七年度營收下滑,於產生營業毛損狀態下,公司銷售、管理與
研發等營業費用於八十七年至九十年間未降反升,至九十一年度營業費用始大幅下降;惟其下降原因,部分可能因華隆公司銷售型態轉變之影響。查自九十年七月起華隆公司委託關係企業(筑邦公司)銷售化纖產品,故有部分人事、銷管費用亦隨同移轉至筑邦公司。華隆公司營業淨損率於八十七年為四%,九十二年為九%。
⑷營業外收支:主要項目包括利息費用、處分資產損益、兌換損益、存貨跌價損
失、及長期投資損失。華隆公司於八十七年至九十二年依權益法所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損失共計二百二十一億三千二百九十六萬五千元,約占該期間繼續營業部門稅前損失六五%;其中九十年度權益法投資淨損失高達一百三十三億五千零十二萬二千元,占該年度稅前損失八0%。
⑸獲利能力指標之財務比率:由於八十七年至九十二年六年持續虧損,故各項獲
利能力指標之財務比率如資產報酬率、股東權益報酬率、每股盈餘等比率皆呈負數,截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華隆公司累積虧損達八十四億七千六百五十八萬元(若加回公司自行迴轉之「長期投資貸項」三十三億五千七百零七萬五千元後,調整後累積虧損為一百十八億三千三百六十五萬五千元)。
(二)財務結構、財務桿度及償債能力分析(參閱補充報告附件三與附件五):⑴截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股本為六十四億一千二百九十四萬四千元,
累積虧損達八十四億七千六百五十八萬元。另外流動負債超過流動資產一百四十七億七千四百二十六萬九千元,負債比率為九八%。
⑵八十七年至九十二年公司流動資產及總資產逐年遞減,而負債總金額持續居高
不下,故負債比率逐年上升。此外獲利能力不佳亦使利息保障倍數呈現負數,顯示高財務桿度下,經營結果已不足以支付利息,更遑論清償負債。
(三)現金流量分析(參閱補充報告附件四):華隆公司八十七年至九十二年各年度現金流量,僅八十七年及九十一年度兩個年度為現金淨流入,其餘年度為現金淨流出。又八十七年至九十二年營業活動總現金流量為淨流入,而該期間主要之現金流出為融資活動。
(四)產品獲利能力分析:⑴纖維類產品近年度獲利情況不佳,自八十七年產生營業毛損以來,年年皆呈毛
損(參閱補充報告附件10),顯示目前產品售價連生產成本都不足回收,更遑論管銷費用。
⑵經分析影響華隆公司化纖產品毛利率主要因素有:
①售價:全球經濟景氣衰退,需求減少,產品價格難隨原料攀升;另外近年來
公司因財務狀況發生問題,以致銷售條件改變為以現金交易為主,其銷售價格自然更較市場行情為低。
②生產成本:以八十七年至九十二年營業成本分析,原料成本平均約佔產品製
造成本五二%,在原料價格波動幅度甚大情形下,產品單位成本亦隨之大幅波動。
③生產數量:華隆公司近年來銷售數量減少,其生產數量自亦縮減,造成折舊等已投入之固定製造費用分攤於各生產單位之金額亦相對提高。
④基於資金安全考量,自九十年起轉由被投資公司(筑邦公司)代銷公司產品
,其銷貨折讓亦由代銷公司吸收(自九十三年起又變更由華隆公司吸收),故九十年至九十二年華隆公司之實際營業毛損似應比帳列金額為高。
(五)營業獲利能力分析:⑴綜合華隆公司八十七年至九十二年間營業費用(包括人事、業務、辦公行政及
其他雜支等)變動趨向分析,其因營收下滑與部份廠區處停工狀態,員工人數雇用隨之遞減,認列之人事費用有呈現下降趨勢,且業務相關及辦公行政等支出也出現減少,由各該期間營運狀況分析尚屬合理(參閱補充報告附件15)。
⑵至於應收帳款無法收回認列之呆帳損失,其對管銷費用與各期損益則頗具影響
,尤以八十九年至九十年間特別明顯。假若不考慮呆帳損失,除九十一年至九十二年間營業收入下滑並同時透過筑邦、筑瀚代銷產品,使得佣金支出呈現增加外,營業費用率在該期間仍維持平穩。
⑶另就研發費用分析,如果以八十八年為基準點比較,以後年度投入研發之比率
明顯降低,生產上仍延用舊規、未致力於多元化創新,加上市場競爭,對公司營運狀況多少造成沖擊。
(六)投資活動分析:⑴資產購置活動分析:
①九十年後因部份廠房處停工狀態,故有些設備裝置若毀損,公司會採取拆除
挪用停工廠房原有可利用之設備及零組件,以降低零件購置上的龐大花費,故呈現購置資產流出減少情形。
②依據九十一年至九十三年六月間公司固定資產異動表分析(參考補充報告附
件十七),頭份及大園廠設備的添置、改良比重較大,在產能方面也顯示該二廠的生產狀況仍頗具效益。
⑵轉投資活動分析:
①除本業朝生產化一貫化擴充外,華隆公司自七十年起亦涉入染整、電子、建
日本等)。該公司對大多數轉投資公司持股比例均超過二0%,部分甚達到九0%以上,顯示公司對大多數轉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其轉投資明細如補充報告附件十八。
②華隆公司於轉投資投入大量資金,八十六年度投資金額即高達三十一億零一
百八十萬二千元;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累積投入總轉投資之資金超過二百億元,幾近九十年減資前之資本額。該等被投資公司約自八十六年度起逐漸產生帳面虧損,由於華隆公司對大多數轉投資公司持股超過二0%,故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因此自八十七年至九十二年公司實際投入投資資金雖然已經遽減,然而依權益法認列淨投資損失卻高達二百二十一億三千二百九十六萬五千元,約占八十七年至九十二年稅前損失六五%;其中九十年認列損失高達一百三十三億五千零十二萬二千元,更占九十年稅前損失八0.七三%。
③依八十七年至九十二年投資金額及權益法認列損失彙總附表(參考補充報告
附件十九),其中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者,截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帳面價值僅餘五十一億三千一百九十二萬二千元,僅佔股權投資(權益法)原始投資成本一百八十八億八千二百六十二萬九千元之二七.一八%;而多家轉投資公司或已呈現流動資產小於流動負債情況,或公司淨值呈現負數,亦或申請財務重組計劃,於考量轉投資公司資金缺口情形,預估華隆公司所投入之資金似難以回收。
(七)融資活動分析:⑴資本分析:
①股本:八十七年度以盈餘及資本公積轉增資計九億零五百五十三萬二千元;另於九十一年度減資一百七十九億三千二百六十五萬八千元用以彌補虧損。
②保留盈餘:八十七年至九十二年稅後損失達三百零八億七千九百八十三萬四
千元,公司分別於八十八年及九十一年彌補虧損合計二百十三億四千八百一十萬三千元;其中八十八年度以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十四億七千四百二十八萬八千元,九十一年度以普通股減資一百七十九億三千二百六十五萬八千元、資本公積(土地重估增值)十四億四千七百九十二萬四千元與資本公積(處分資產增益)四億九千三百二十三萬三千元等共計一百九十八億七千三百八十一萬五千元彌補虧損。
⑵銀行融資分析:
①銀行融資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短期票券、一年內到期之長期負債及長期借款等項。
②自八十七年營運狀況呈現虧損後,銀行融資金額逐年下滑。九十年六月申請
紓困,當年度融資金額略為上升,其下一年度又呈現減少,原因可能為自九十年六月申請紓困,公司支付利息之情形正常,至九十一年信用借款較九十年增加;此外原到期貸款本金亦因未強制償還,亦造成融資金額佔負債總額比率上升。
⑶紓困分析:主要係華隆公司受到化纖業景氣低迷、又遇成本上升、國際環境低
價競爭影響,貸款銀行緊縮信用,公司面臨資金調度困難;為改善資金缺口,維持公司繼續營運,乃向財政部申請「傳統產業金融協助」,並向債權金融機構提出展延債期與降低利率之紓困方案。共可分為三階段:
①第一階段期間:九十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為期一年。
主要內容:(A)利率降低:原借款利率降為年息五.五%,其中一.五%
按月繳付,另四%記帳,此部份自第二年(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分三年按月攤還。
(B)紓困前積欠利息,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分十二個月攤還。
(C)借貸本金償還期限順延一年。執行狀況:(A)利息已依協議按月繳付,九十一年六月實際支付利息八千九百五十三萬三千元。
(B)華隆公司於九十年六月一日提供紓困期間之營運計劃、償債計劃及現金收支預估表,因其期間市場環境及主要交易條件改變,已不符目前營運之實際情形。
②第二階段期間: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為期一年。
主要內容:(A)利率再降低:利率降為年息三%,按月繳付;九十年七月一日起之記帳利息,如上述。
(B)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貸款,另加一.五%記帳利息。
(C)借貸本金償還期間再順延一年。執行狀況:(A)九十二年三月前之利息支付已依協議按月繳付;九十二年
四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利息,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分一年攤還,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每月支付0.五%;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三③第三階段期間: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為期一年。
主要內容:(A)利率再降低: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降為年息一%;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六月三十日,年息二%,均按月繳付。
(B)貸款本金償還期間,順延一年。
(C)第二階段紓困三%之積欠利息(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至同年六月三十日),自九十二年七月起分一年攤還,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每月支付0.五%;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六月三十日每月支付一%。
(D)於紓困期滿(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恢復按原貸款條件計息執行狀況:第三階段紓困方案,因部份債權金融機構執行查封動作,影響公司正常營運,華隆公司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向法院聲請重整。
(八)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評估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總金額:依據華隆公司九十二年度財務報告,截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資產帳面價值總額為二百九十七億二千七百四十八萬一千元,惟如前段所述,因公司對部分土地依自行評估之市價進行重估,其處理不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經還原後資產帳面價值總額為二百六十七億三千零七十六萬七千元。
(九)資產可運用性之評估:華隆公司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質押及抵押資產主要係以定存單、應收票據、股票及不動產等資產作為銀行借款、應付貨款擔保品,或作為外籍勞工保證金之用。抵質押資產帳面金額占總資產帳面金額六六.四三%,其中以土地及廠房設備等固定資產及閒置資產受限制比率最高,達該等資產八五.二0%;而流動資產及長期股權投資受限制比率雖相對較低。但因流動資產中應收帳款及票據呆帳比率頗高(約六二.四九%),未來可收回金額尚待評估;而長期股權投資則可能受轉投資公司狀況不佳,預估剩餘價值有限之影響,能提供質押抵押者有限。整體來看,華隆公司未來可自由運用資產受到相當程度之限制。
(十)負債評估:⑴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確定之負債共計二百九十二億四千八百二十五萬八千
元,其中以金融機構借款為主要,占六0.八五%;另應付帳款及票據次之占二0.九一%。金融機構借款自九十年開始已申請三次紓困。
⑵另華隆公司原積欠應付進口機器設備款及利息合計二億六千五百三十八萬八千
元,公司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與機器設備款債權人簽訂還款協議,依協議結果,華隆公司於九十二年度認列債務整理利益一億九千七百四十萬六千元,約佔原債權七四%;剩餘債務雙方約定自九十三年一月至九十八年十月分二十期按季分期償還。
⑶截至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華隆公司符合退休條件者之員工計有二0三人(參閱
補充報告附表三0);另截至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仍積欠以前月份薪資及退休金共計六億七千零四十九萬三千元,由於員工平均工作年資普遍較高,估計未來將有較高額之退休金支出,且新勞退勞例開始適用後,未來每月需提撥之退休金,亦將形成新的資金負擔。
(十一)或有負債之評估:⑴背書保證負債:截至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經華隆公司背書保證公司共有八家,
其中七家(欣華昌公司除外)均為採權益法投資之關係人,依其資產、負債、股東權益之情況顯示,因背書保證而可能承擔之負債金額高達約三十六億七千二百九十萬二千元(參閱補充報告附件三一)。除華隆公司原本積欠利息及高額銀行融資等債務待處理,背書保證可能承擔之高額債務,更造成公司於重整期間能否穩定繼續經營的一大隱憂。
⑵依原簽證會計師九十二年度查核報告之意見(參閱補充報告附件二六),華隆
公司除未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繼續評估可能發生之負債金額,另將原累積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貸項予以迴轉,致使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負債項目「長期股權投資貸項」低估三十三億五千七百零七萬五千元。
⑶依財務報告附表二十一所示,截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華隆公司為關
係企業背書保證總額為一百零九億九千三百四十八萬三千元(參閱補充報告附件三二),其中為其背書保證公司產生淨值為負者共計五家,背書保證金額共計五十四億四千六百七十八萬三千元。此外,華隆馬來西亞廠雖其淨值為正,但該公司因財務困難,自八十八年起陸續向馬來西亞銀行團展延借款期限及調整財務結構計劃,於九十二年九月向馬來西亞高等法院提出財產保全處分聲請,於九十三年四月復提出修正後財務重組計劃,截至華隆公司九十二年年報出具時(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仍未獲馬來西亞銀行團同意;華隆為其背書保證金額為二十六億七千三百三十一萬七千元,合計上述轉投資公司產生淨值為負數者之背書保證金額,共計八十一億二千零一十萬元。
(十二)公司業務、財務與資產估價結論:⑴過去:
①本業部份:大陸及東南亞市場崛起,一般規格產品市場被取代,轉型及業務
擴展腳步不夠積極,新型產品增長速度不及傳統產品之減少之速度,另加戰爭、SARS等客觀環境不利因素,營收下滑。此外原料價格大幅上漲(原油價格由每桶二十二美元,至今創新高至每桶四十五美元),而產品價格礙於市場整體供給大增,卻難以同步調升,獲利空間縮小;另公司財務困難改為現金交易條件下,交易價格失其優勢,亦影響客戶交易之意願。
②營建業:不動產景氣成績不佳,綜合開發案停滯難以推展,營建業存貨去化緩慢。
③轉投資:八十年初期轉投資投入資金巨大,自八十七年後雖已減少再投入資
金,惟轉投資所認列之鉅額虧損,使公司帳面虧損金額雪上加霜,八十七年至九十二年間認列虧損估計為二百二十一億元,目前情況下預估轉投資資金似難以收回。此外公司與轉投資公司間關係企業交易複雜,更使公司財務難以透明化,增加銀行及債權集團之疑慮。
④資金狀況:以現金流量看來,華隆公司本業於八十七年至九十二年仍產生現
金淨流入,故在銀行紓困延緩本金歸還、利率下降及部分利息記帳情形下,仍攤還部分債務。此外八十七年至九十二年現金淨流出金額遠小於帳列虧損(不及一%),而於九十三年一至六月現金流量尚呈正數(參閱補充報告附件三四),為一有利因素。
⑵未來關鍵因素:
①本業轉型:高附加價值產品研發與市場開拓。
②組織改造與費用支出之控管:包括生產流程如何再造(需考量目前資金吃緊
情形下)及如何靈活因應多樣少量市場需求之轉變。此外生產效率(如原物料耗用)有無改善可能與成本有無調降空間亦為重要考量因素。
③轉投資事業:集團內公司如華染、嘉畜皆面臨財務困難,其對華隆公司將有可能產生連鎖效應。
(十三)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分析,是否有重建更生之可能:⑴近幾年因原料成本攀升與國際銷售市場劇烈競爭,公司主要業務之利潤空間不
斷受到壓縮,終致本業營運效益不佳,已連續四年度營業淨損超過十億元(參閱補充報告附件二),又由於廠區過於分散(包括頭份總廠,頭份分廠、頭份二廠、大園廠、中壢廠與桃園廠),於營運過程中可能會浪費間接人力資源,此於公司業務減縮後更為明顯。
⑵為評估公司本業可否於目前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狀態下重建更生,自
應將過去已發生或完成之決策而仍對目前財務報表有影響之事項排除,例如長期投資損失、固定資產折舊及利息費用;因此已要求公司編製九十三年一至六月與九十二年度之損益表,經排除折舊與利息費用後之權責基礎現金流量為正數(參閱補充報告附件三四)。此亦可解釋為何公司於三年紓困期間,主要業務、市場、資產、營運設備、人員、生產及商品庫存等仍然保有並能持續正常營運原因。
⑶就短期而言,經排除折舊與利息費用後之權責基礎現金流量為正數,代表如果
不必支付利息,公司正常營運之收支可以兩平;惟長期而言,企業應能產生足夠之現金流量以收回折舊,並支付貸款、利息與合理之股利。因此,公司如獲准重整,自應於重整期間內透過股東增資與債權重整(包括債權折減協商、以債作股、支付條件變更等方式),以大幅調整目前財務結構;此外並應承諾限期進行與完成閒置資產處分、廠區業務整合、經營與生產調整,及人力資源有效調度,以降低營運成本。
⑷基於以上評估,整體而言,該公司在重整債權折減方案可決前提下,如果①能
能依其重整計劃增資,②順利處分閒置資產以改善其財務結構,③合理控制營運成本(例如間接人工及修繕費用),及分析變動與固定成本(CostBehaviorAnalysis)以進行各項管理決策,④並進一步提昇產能與營業額至紓困前之水準,應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十四)公司以往業務經營得失及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⑴公司轉投資企業之家數(參閱補充報告附件十八)與金額極為龐大,對部份被
投資公司亦為債務之連帶保證責任已如前述;相較於股本,公司轉投資金額似嫌過大。以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為例,普通股股本為五十六億六千二百九十四萬四千元,而已扣除權益法損失之轉投資帳面價值為七十七億九千九百八十一萬八千元(參閱補充報告附件二四),顯見公司股東出資額已全部轉投資於其他企業,此對股東與債權人等資金提供者而言已有失資金提供之本意。
⑵公司與部份關係企業間之交易似顯複雜,間或有以應收應付帳款互抵,或帳款
與股票互抵之情事,其中部份應收關係人帳款竟然無法收回,以致提列之關係人呆帳比率甚高(參閱補充報告附件十六),顯然華隆公司與其關係企業均缺乏有效之授信政策。又由於與關係企業間有複雜之關係人交易,公司財務自難以透明化,如此將會使外人望而卻步。
⑶至於營運不佳造成營業毛損已如前所述外,纖維類成品庫存一年以上無異動者
約占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製成品存貨五一%(參閱補充報告附件二五),顯見胚布等之生產銷售亦未能有效管理與控制。公司於未來營運時自當考慮半成品與成品間之取捨決策(Sell or Process Further),包括直接出售半成品(如聚酯絲),而不是立刻加工為成品(如水織胚布),否則亦應迅速銷售該過時成品,以免積壓資金,最終變成毫無價值之呆滯品。
(十五)聲請人所提重整方案之可行性:⑴重整方案主要重點(參閱補充報告附件35):
①有擔保債權與無擔保(包括擔保不足)債權折減百分比分別為二0%及七0%。
②於九十四年處分閒置資產約四十九億元,以清償原擔保債權。
③於九十四年以私募方式現金增資十億元,以支應公司之營運資金。
⑵由於重整債權之折減比率,最後必須經債權人可決,因此,重整能否成功,取
決於重整程序之申請及於法院外與債權人協商機制之同步進行。此外,重整方案中如果增加較有彈性且可供不同債權人選擇之償債計劃,例如,以債權金額折換約當股票,將有助於未來重整計劃之可決。
⑶依重整方案所附預計營運償債計劃表(第二十九頁)(參閱補充報告附件三六
),公司預期自九十四年起營業毛利可達損益兩平,並預期營業淨利自九十七年起轉為正數。由於營業收入之銷售價格與國內及國際市場息息相關較不易操控,因此,公司除淘汰無附加價值之產品外,自當加強營業成本之控制,例如對人事成本與修繕費用(參閱補充報告附件三七)應有效管理,否則不易達成預計之損益兩平。
⑷為能分析上述重整方案執行後對整體財務報表之影響,已要求公司編製九十三
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預計資產負債表(參閱補充報告附件三八)。如果重整方案中所約定之債權折減百分比、處分閒置資產及現金增資均如期實現,則九十三至九十五年底公司預計之負債與股東權益比例將分別為六四%/三六%、四六%/五四%及四五%/五五%(參閱補充報告附件三八),亦即,股東權益將恢復至正常產業水準。
⑸整體而言,公司之重整方案所預計之結果能否實現,深受外在因素影響;雖然
具有可行性,惟由於公司閒置固定資產之短期處分與主要業務之長期發展,有極大程度受整體產業、國內經濟與國際市場等影響,故其可行性困難度較高。因此如果能考慮於未來關係人會議中進一步增加股東出資金額,則對公司重整成功之機會將會大增。
五、本件經徵詢華隆公司之債權銀行,均表示反對重整之意見,茲分述如下:
(一)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銀行):九十三年九月金融檢查機關蒞行查核華隆公司乙案,據其交叉查核多家行庫資料發現該公司有會計不實虛飾財報情形,並將貸款運用於海外長期股權投資,資金嚴重外移,再利用財政部紓困機制,自九十年起迫使銀行團三度展期及降息,公司主力資金被掏空,嚴重損害全國多數銀行,且檢調單位正針對華隆集團及其關係企業調查其不法情事,如准其重整,無異讓該公司有繼續掏空機會,最後必須付出代價者仍為社會大眾。又依其所提重整方案,其基礎均以大幅折減債權及競標該公司毫無價值之股票來計算,以損害眾多債權人及投資人權益來促成重整,並阻止債權人合法行使權利,台灣銀行為國家行庫,絕無法減損債權。
(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通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世華銀行)、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作金庫)、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央信託局)、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星昇公司):
⑴華隆公司自九十年至九十三年歷經債權銀行三次紓困協助,已進行實質重整程
序,而其財務及營運狀況均未見起色,仍未能改善其財務狀況,如再度准許其利用重整程序,逃避履行債務責任,實有違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⑵華隆公司於前述紓困期間,在無任何財務負擔壓力情形下,營運利潤不僅未增
加或穩定成長,反因其內部體制問題如關係人交易及轉投資事業連續多年認列鉅額虧損等,而有鉅額虧損,可知華隆公司長年無法清償借款,實肇因於其無法有效率正常經營。況華隆公司之產品無任何競爭優勢,無法產生足夠之現金流量以支應平日購料、工資、利息、償還貸款等債務,是縱予其重整繼續營運,仍無重整更生可能。
⑶依檢查人報告結論所示,依合理財務負擔標準,華隆公司須具備①在債權人同
意其所提之重整債權折減方案前提下,②公司如果能依其重整計劃,順利處分閒置資產,③並如期於九十四年度至少增資十億元,以改善財務結構,④根據其目前營運狀況,並再進一步提昇產能與增加營業額至紓困前之水準等四大前提下,始堪認尚有經營價值。惟債權人根本無法接受華隆公司所提毫無重整誠意之重整債權折減方案。又華隆公司是否能順利處分資產以清償債務,亦非無疑,況華隆公司背負高額背書保證債務,且其公司淨值實際上已達負數五十九億餘元,縱處分資產亦無法解決沉重之債務負擔。另依華隆公司過往財務狀況及債信,其欲以現金增資或私募公司債方式於九十四年度募集資金十億元,應非有正常判斷能力之投資人所能應募,故不具有可行性。再者,華隆公司就其重整計畫所編造之數據及計算方法之評估基礎,未據提出任何說明及理由,參以華隆公司歷年來之經營效能,實難採信。顯見,華隆公司堪認有經營價值之四大前提均不存在,無重建更生之價值及可能性。
(三)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票券公司):華隆公司財務負債遠大於資產,經營績效不佳,本業年年虧損,且週轉金明顯不足,又缺乏誠信,與債權銀行間關係惡劣,無重建更生之可能。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規定,龍星昇公司行使債權不受重整限制,龍星昇公司亦表示將繼續對華隆公司財產強制執行,華隆公司本件聲請亦已無重整可能。
(四)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東商銀):華隆公司近年來營運績效不佳,獲利能力薄弱,已動搖該公司永續經營結構。且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華隆公司至九十三年六月底止,於全體金融機構借款尚有一百五十三億元,顯示該公司營業狀況依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準,已無繼續經營價值及必要。
(五)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聯信託)、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商銀)、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南商銀)、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僑商銀)、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彰化商銀)、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一商銀)、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北銀行)等:分別具狀或到庭表示反對本件重整之聲請。
六、本院綜合前述各種意見及調查結果,認為聲請人公司並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茲分述如下:
(一)公司財務結構,顯已無法改善:⑴依檢查報告所示(參照檢查報告第一頁至第三頁),自八十七年度起華隆公司
營業收入每年下滑,至九十二年度營業收入亦僅佔八十六年度金額四六%,使來自營業現金流入嚴重減少,無法回收固定資產折舊,導致帳面損失不斷擴大。纖維類營業毛利自八十七年起持續出現負數(營業毛損);八十六年度公司整體營業毛利率為九%,惟至九十二年度時營業毛損率為四.五%,前後相差
一三.五%。八十八年至九十年間,銷售、管理及研發費用未降反升,因此營業淨損率八十七年為四.四%,九十二年為八.五%。八十七年至九十二年間,依權益法認列轉投資淨損失高達一百八十五億九千二百十七萬七千元,約占該期間繼續營業部門稅前損失五四%;其中九十年度竟高達一百三十三億五千零十二萬二千元,占該年度稅前損失八0%。總計華隆公司截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累積虧損已高達八十四億七千六百五十八萬元;負債比率亦因長期虧損逐年上升,九十二年底負債比率高達九八%;流動負債超過流動資產為一百四十七億七千四百二十六萬九千元,使公司償債能力嚴重喪失,無法如期償還負債,因而導致負債比例太高,最終形成嚴重之財務負擔。而近幾年因原料成本攀升與國際銷售市場劇烈競爭,公司主要業務之利潤空間不斷受到壓縮。且廠區過於分散,浪費間接人力資源,此於公司業務減縮後更為明顯。另外,業務縮減亦導致部份機器設備閒置,增加重新啟動之維修成本。另公司本業營運效益不佳,已連續四年度營業淨損超過十億元,部份製成品存貨亦未及時銷售,對財務均造成嚴重衝擊。
⑵華隆公司為改善其日益惡化之財務負擔,所提重整方案主要重點為①有擔保債
權與無擔保(包括擔保不足)債權折減百分比分別為二0%及七0%。②於九十四年處分閒置資產約四十九億元,以清償原擔保債權。③於九十四年以私募方式現金增資十億元,以支應公司之營運資金。而檢查人亦認如果重整方案中所約定之債權折減百分比、處分閒置資產及現金增資均如期實現,則九十三至九十五年底公司預計之負債與股東權益比例將分別為六四%/三六%、四六%/五四%及四五%/五五%(詳見補充報告第二十一頁、第二十二頁),股東權益將恢復至正常產業水準。惟依以下所述,華隆公司所提改善財務結構之重整方案實現之可能性極微,即檢查人之前開假設前提條件甚難成就,則華隆公司之財務結構是否仍能改善,實非無疑:
①華隆公司截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確定之負債共計二百九十二億四千八
百二十五萬八千元,其中以金融機構借款為主要,占六0.八五%(詳見補充報告第十七頁、第十八頁),則於華隆公司之前述主要金融機構債權人反對之情形下,華隆公司所提有擔保債權折減二0%,無擔保(包括擔保不足)債權折減七0%之債權折減方案,自難以實現。而經本院徵詢華隆公司有關債權銀行結果,前述台灣銀行、交通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農民銀行、合作金庫、中央信託局、龍星昇公司、中華票券公司、遠東商銀、中聯信託、上海商銀、華南商銀、華僑商銀、彰化商銀、第一商銀、台北銀行等均強烈表示反對意見,業據前開銀行分別陳明在卷(參見本院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訊問筆錄),並有各該銀行之陳報書狀附卷可參。是華隆公司欲藉此將金融機構借款債務(含有擔保及無擔保債務)自一百七十一億一千八百三十萬元折降為一百零六億二千五百八十三萬八千元(參閱補充報告附件三十五),自屬可能性極微。
②依華隆公司原所提將於九十四年處分閒置資產約四十九億元,用以清償原擔
保債權,藉以改善財務結構之重整方案,或依華隆公司於九十三年十月一日所提修正重整方案,其擬於中壢廠及桃園廠於廠區整併完成工程後儘速處分,用以清償債務(詳見華隆公司修正後重整方案B項)。惟查,以國內目前不動產景氣及國內目前投資意願狀況,該等閒置資產是否得以於短期內順利售出,實非無疑。是華隆公司雖預計於九十四年及九十五年出售營建餘屋及車位,另於九十五年及九十六年出售閒置廠房(中和廠、鶯歌廠)之土地暨其他非核心資產,藉以解決其沈重之債務負擔,惟該等資產之處分既繫於不動產之景氣及投資意願,非華隆公司所得掌控,則其財務結構能否如預期得以改善,亦非無疑。
③截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華隆公司為關係企業背書保證總額為一百
零九億九千三百四十八萬三千元,其中為其背書保證公司產生淨值為負者共計五家,背書保證金額共計五十四億四千六百七十八萬三千元。此外,華隆馬來西亞廠雖其淨值為正,但該公司因財務困難,自八十八年起陸續向馬來西亞銀行團展延借款期限及調整財務結構計劃,於九十二年九月向馬來西亞高等法院提出財產保全處分聲請,於九十三年四月復提出修正後財務重組計劃,截至華隆公司九十二年年報出具時(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仍未獲馬來西亞銀行團同意;華隆為其背書保證金額為二十六億七千三百三十一萬七千元,合計上述轉投資公司產生淨值為負數者之背書保證金額,共計八十一億二千零一十萬元(詳見補充報告第十八頁至第十九頁)。是華隆公司除原本積欠利息及高額銀行融資等債務待處理,背書保證可能承擔之高額債務,更造成華隆公司間能否穩定繼續經營的一大隱憂。是倘華隆公司因背書保證可能承擔之高額債務一旦實現,華隆公司之財務負擔將日益沉重而無法改善。
④截至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華隆公司符合退休條件者之員工計有二0三人;另
截至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仍積欠以前月份薪資及退休金共計六億七千零四十九萬三千元,由於員工平均工作年資普遍較高,估計未來將有較高額之退休金支出,且新勞退勞例開始適用後,未來每月需提撥之退休金,亦將形成新的資金負擔(詳見補充報告第十八頁)。
⑤又華隆公司雖計畫於九十四年以私募方式現金增資十億元,以支應公司之營
運資金,惟就此並未提出任何具體計畫或可能之籌資對象。而依華隆公司現存財務狀況及債信,其擬透過現金增資或私募公司債方式向不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根本不具有可行性。而華隆公司如無法如預期籌資十億元,用以支應公司之營運資金,則依其現行營運狀況及獲利情形,已不足以支付利息,更遑論清償債務。
⑥華隆公司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累積投入總轉投資之資金超過二百
億元,幾近九十年減資前之資本額。該等被投資公司約自八十六年度起逐漸產生帳面虧損,由於華隆公司對大多數轉投資公司持股超過二0%,故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因此自八十七年至九十二年公司實際投入投資資金雖然已經遽減,然而依權益法認列淨投資損失卻高達二百二十一億三千二百九十六萬五千元,約占八十七年至九十二年稅前損失六五%;其中九十年認列損失高達一百三十三億五千零十二萬二千元,更占九十年稅前損失八0.七三%。而依八十七年至九十二年投資金額及權益法認列損失彙總附表所示,其中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者,截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帳面價值僅餘五十一億三千一百九十二萬二千元,僅佔股權投資(權益法)原始投資成本一百八十八億八千二百六十二萬九千元之二七.一八%;而多家轉投資公司或已呈現流動資產小於流動負債情況,或公司淨值呈現負數,亦或申請財務重組計劃,於考量轉投資公司資金缺口情形,預估華隆公司所投入之資金似難以回收(詳見補充報告第七頁),是華隆公司亦難期依其先前轉投資公司之獲利,而改善其財務結構。
⑶綜上,本院認為在華隆公司所提債權折減方案、處分閒置資產及現金增資均屬
難以實現之情形下,華隆公司又將面臨員工退休新增的資金負擔,及可能面對的高額背書保證債務,而依其現行營運狀況及獲利情形,又已不足以支付利息,則其財務結構自難加以改善。
(二)華隆公司之營運,亦難認有改善空間:⑴如前所述,華隆公司截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公司累積虧損已高達八
十四億七千六百五十八萬元;負債比率亦因長期虧損逐年上升,九十二年底負債比率高達九八%;流動負債超過流動資產為一百四十七億七千四百二十六萬九千元。而華隆公司抵質押資產帳面金額占總資產帳面金額六六.四三%,其中以土地及廠房設備等固定資產及閒置資產受限制比率最高,達該等資產八五.二0%;而流動資產及長期股權投資受限制比率雖相對較低。但因流動資產中應收帳款及票據呆帳比率頗高(約六二.四九%),未來可收回金額尚待評估;而長期股權投資則可能受轉投資公司狀況不佳,預估剩餘價值有限之影響,能提供質押抵押者有限。整體來看,華隆公司未來可自由運用資產受到相當程度之限制(詳見補充報告第十一頁至第十二頁),顯見華隆公司之營運資金嚴重匱乏。而華隆公司如未能獲致營運資金挹注,以華隆公司九十三年上半年度與最近兩年度之營業水準與生產規模觀之,自無法產生足以支應收回折舊、支付利息、償還貸款與分配合理之股利所需現金流量,尤其要能清償過去所積欠之債務更是遙遙無期。(詳見檢查報告第五頁)。
⑵華隆公司纖維類產品近年度獲利情況不佳,自八十七年產生營業毛損以來,年
年皆呈毛損,顯示目前產品售價連生產成本都不足回收,更遑論管銷費用。經分析影響華隆公司化纖產品毛利率主要因素有:①售價:全球經濟景氣衰退,需求減少,產品價格難隨原料攀升;另外近年來公司因財務狀況發生問題,以致銷售條件改變為以現金交易為主,其銷售價格自然更較市場行情為低。②生產成本:以八十七年至九十二年營業成本分析,原料成本平均約佔產品製造成本五二%,在原料價格波動幅度甚大情形下,產品單位成本亦隨之大幅波動。③生產數量:華隆公司近年來銷售數量減少,其生產數量自亦縮減,造成折舊等已投入之固定製造費用分攤於各生產單位之金額亦相對提高(詳見補充報告第五頁至第六頁)。而華隆公司前開本業部分,因大陸及東南亞市場崛起,一般規格產品市場被取代,轉型及業務擴展腳步不夠積極,新型產品增長速度不及傳統產品之減少之速度。且原料價格大幅上漲(原油價格由每桶二十二美元,至今創新高至每桶四十五美元),而產品價格礙於市場整體供給大增,卻難以同步調升,獲利空間縮小。另公司財務困難改為現金交易條件下,交易價格失其優勢,亦影響客戶交易之意願(詳見補充報告第十九頁)。是華隆公司主要業務之長期發展,有極大程度受整體產業、國內經濟與國際市場等影響,故其可行性困難度較高。
⑶華隆公司所營之營建業部分,因不動產景氣成績不佳,綜合開發案停滯難以推
展,營建業存貨去化緩慢(詳見補充報告第十九頁)。是華隆公司所營該部分營業既相當程度受國內經濟及不動產景氣影響,其可行性亦低。
⑷華隆公司之轉投資部分,八十年初期轉投資投入資金巨大,自八十七年後雖已
減少再投入資金,惟轉投資所認列之鉅額虧損,使公司帳面虧損金額雪上加霜,八十七年至九十二年間認列虧損估計為二百二十一億元,目前情況下預估轉投資資金似難以收回(詳見補充報告第十九頁)。
⑸又參以華隆公司自九十年至九十三年間歷經債權銀行等三次紓困協助,財務及
營運狀況均未見起色,反而經營狀況每下愈況,九十一年及九十二年本業虧損持續擴大,如九十二年度營業毛損相較於九十一年度營業毛損,虧損反而增加二億零八百三十六萬七千元。則華隆公司於前開三次紓困計畫期間,在財務負擔壓力較為舒解之情形下,營運利潤不僅沒有增加或穩定成長,反而因其內部體制問題,如關係人交易等,而有鉅額虧損,顯見其無法正常營運,應非僅以人力精簡、降低生產成本、改善產品結構及精選客戶名單等重整方案即得予以改善。
⑹華隆公司雖表示其將因銷售策略之改善,並進行精簡計畫,而改善其獲利狀況
,並預計於九十五年度起產生營業淨利,並隨著營業收入之逐年持續成長,而增加獲利(詳見其九十三年十月一日陳報狀第三部分)。惟查,華隆公司並未就其重整計畫所列載之數據及計算方法之評估基礎,提出任何說明及理由,自無足以採信。
⑺綜上,本院認為依華隆公司所提重整方案,並不足以改善華隆公司之營運。
(三)華隆公司依其以往業務經營情形,已難獲致債權人及投資者之信賴,其所提重整方案協商成功之可能性極微:
⑴公司轉投資企業之家數與金額極為龐大,對部份被投資公司亦為債務之連帶保
證責任已如前述;相較於股本,公司轉投資金額似嫌過大。以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為例,普通股股本為五十六億六千二百九十四萬四千元,而已扣除權益法損失之轉投資帳面價值為七十七億九千九百八十一萬八千元,顯見公司股東出資額已全部轉投資於其他企業,此對股東與債權人等資金提供者而言已有失資金提供之本意(詳見補充報告第二十一頁)。
⑵公司與部份關係企業間之交易似顯複雜,間或有以應收應付帳款互抵,或帳款
與股票互抵之情事,其中部份應收關係人帳款竟然無法收回,以致提列之關係人呆帳比率甚高,顯然華隆公司與其關係企業均缺乏有效之授信政策。又由於與關係企業間有複雜之關係人交易,公司財務自難以透明化,如此將會使外人望而卻步(詳見補充報告第二十一頁)。
⑶華隆公司就上開形並未能提出具體說明,以釋債權人或投資大眾之疑義,亦未
提出具體改善計畫,自難就其所提重整方案獲致債權人或投資大眾之信賴。且公司重整之目的有二,一為清理債務,一為維持企業。本件華隆公司所提重整方案,其前提重點為大幅折減各債權人之債權,即大量犧牲債權人之債權,將企業經營失敗之結果,轉由各債權人及社會大眾承擔,亦有違社會大眾對公平正義之期待。
七、綜上所述,本件華隆公司之財務結構、營運狀況不能改善,而其與債權銀行互信不足,難以協商重整方案之償債計畫,且因其以往業務經營情形,難以獲致投資大眾之信賴,亦難以藉增資獲致資金挹注,顯無法滿足檢查人認定華隆公司有經營價值之前提。是雖華隆公司員工屢為陳情,希望兼顧勞工之工作權。惟本院認為以華隆公司目前之財務、業務及資產狀況,已非依公司法之公司重整制度所得重建更生。是本件聲請人公司聲請裁定准予重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白孝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