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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3 年簡上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26號上 訴 人 甲00000000000即附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玄○○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複 代理人 丁○○被 上訴人 己○○○○○○

號戊○辛○○乙○○○

1號苗栗縣立三義國民中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B○○被 上訴人 巳○○

號卯○○

0號癸○○

號宇○○

號丙○○

號庚○○

之1號地○○

2號寅○○丑○○○亥○○

號天○○

號未○○

號A○○○辰○○

號午○○申○○戌○○酉○○

號壬○○

號子○○宙○○

3號選定 附帶 黃○○上 訴 人 號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徐景星律師複 代理人 鄭智元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5年5 月24日上午十時,會同兩造及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人員,到達現場履勘,並請原告前往地政機關繳費,並來院引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淑芬

法 官 黃佩韻法 官 王萬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等
裁判日期:200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