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26號上 訴 人 甲00000000000即附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玄○○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複 代理人 丁○○被 上訴人 己○○○○○○
號戊○辛○○乙○○○
1號苗栗縣立三義國民中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B○○被 上訴人 巳○○
號卯○○
0號癸○○
號宇○○
號丙○○
號庚○○
之1號地○○
2號寅○○丑○○○亥○○
號天○○
號未○○
號A○○○辰○○
號午○○申○○戌○○酉○○
號壬○○
號子○○宙○○
3號選定 附帶 黃○○上 訴 人 號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徐景星律師複 代理人 鄭智元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5年5 月24日上午十時,會同兩造及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人員,到達現場履勘,並請原告前往地政機關繳費,並來院引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淑芬
法 官 黃佩韻法 官 王萬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