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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九號

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讓渡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讓渡契約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白孝慈計算書:

┌──────┬───────┬──────────────────────┐│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說 明 │├──────┼───────┼──────────────────────┤│裁判費 │ 三一○三五元│聲請人墊付 │├──────┼───────┼──────────────────────┤│送達郵費 │ 四八六元│聲請人墊付(本件溢繳郵資一七六元已另行發還)│├──────┼───────┼──────────────────────┤│總 計 │ 三一五二一元│相對人應負擔二分之一即一五七六一元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4-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