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苗小字第八四八號 原 告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郭悅富訴訟代理人 楊欽元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水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鄭永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裁判案由:給付水費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4-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