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苗小字第八四九號 原 告 苗旺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鄭永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4-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