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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3 年苗小字第 84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苗小字第八四九號

原 告 苗旺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肆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法院書記官 鄭永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
裁判日期:2004-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