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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3 年苗簡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二九三號

原 告 己○○

丙○○甲○○○丑○○○癸○○○卯○○

九辰○○寅○○子○○

號兼右八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乙○○

壬○○庚○○戊○○辛○○徐晟豐 原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家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鄭永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裁判案由:履行分家契約
裁判日期:2004-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