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二九三號
原 告 己○○
丙○○甲○○○丑○○○癸○○○卯○○
九辰○○寅○○子○○
號兼右八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乙○○
壬○○庚○○戊○○辛○○徐晟豐 原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家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鄭永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二九三號
原 告 己○○
丙○○甲○○○丑○○○癸○○○卯○○
九辰○○寅○○子○○
號兼右八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乙○○
壬○○庚○○戊○○辛○○徐晟豐 原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家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鄭永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