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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蓓珍被 告 甲○○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律師複 代理人 吳佳華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白孝慈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等
裁判日期:2004-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