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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號

原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補償費受領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捌仟叁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張茹茵

裁判日期:200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