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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48號原 告 己○○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被 告 丁○○

戊○○甲○○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提出系爭苗栗縣○○鎮○○○段95之1 地號土地登記謄本。

三、原告應說明所主張兩造於本院92年度訴字第405 號履行契約事件民國93年6 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所達成之詳細協議內容(即被告甲○○分得自台6 線往北推算1000平方公尺之面積,惟其餘共有人應如何分配)?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蕙楠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契約
裁判日期:2005-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