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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3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4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劉雅萍律師複代理人 鄒致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8 月31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李惠雯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0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