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97號原 告 戊○○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複代理人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徐景星律師複代理人 鄭智元律師被 告 己○○
辛○○
19弄兼 上 一訴訟代理人 丙○○
庚○○被 告 丁○○
巷22壬○○
之3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耕地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24日上午11時5 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