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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97號原 告 戊○○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複代理人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徐景星律師複代理人 鄭智元律師被 告 己○○

辛○○

19弄兼 上 一訴訟代理人 丙○○

庚○○被 告 丁○○

巷22壬○○

之3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耕地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24日上午11時5 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06-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