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七號
原 告 甲○○原告與被告乙○○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美鳳